一、事项名称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指南
二、投诉渠道
(一)邮件投诉
邮箱:jnjkqzfcg@ji.shandong.cn。
(二)电话投诉
电话:0537-6980331。
(三)现场投诉
地址:济宁经济开发区麟祥路1号管委会财政局506室。
(四)邮寄投诉
地址:济宁经济开发区麟祥路1号管委会财政局506室;
收件人:政府采购科;
电话:0537-6980331。
(五)网上投诉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
三、申请条件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二)投诉书内容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的规定;
(三)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四)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办理材料
1、投诉书正本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相当的投诉书副本;必要的证明材料。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法律依据:
(六)提起投诉的日期。
2、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提交本人身份证明;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一并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签字或盖章)。
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4、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代理人提出投诉,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五、办理地点
济宁经济开发区麟祥路1号管委会财政局506室。
六、办理时间
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七、联系电话
0537-698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