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00004318382P/2021-0049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组配分类 | 数字图文解读 |
成文日期 | 2021-08-17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1、印发背景及文件依据:为加快推进全区VOCs污染综合防治工作,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依据《济宁市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专项行动方案》(市政府通知[2019]4号)有关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2、总体要求:
(1)任务目标。到2020年,重点行业工艺装备、设施治污水平显著提升,全区VOCs污染排放总量较2015年下降10%以上,臭氧污染加重态势得到遏制。
(2)防治路线。源头控制:采用先进的工业设备,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低光化学反应活性的原辅料。过程控制:所有涉VOCs排放的工艺环节应密闭操作,VOCs应进行集中收集。末端控制:配套建设VOCs复合式收集处理设施,末端处理原则上采用燃烧法、冷凝回收等。
(3)治理重点。重点推进化工、工业涂装、印刷、木材加工等工业行业,协同推进汽修、干洗、餐饮、畜禽养殖、生活垃圾等VOCs排放行业。
3、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工作任务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确定提标改造名单,报区大气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发挥优秀企业示范带动作用,打造提标改造治理样板企业。
(二)健全管理体系。建立完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清单编制与动态更新机制。确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管控企业名录,建立重点企业“一厂一策”及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绩效评估制度。成立3—5个专业技术专家团队提供技术支撑,负责“一企一策”指导审订和后评估验收。“一厂一策”方案经专家评审后,报属地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三)加强监测监控。加强污染源和环境空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定期对重点工业企业、重点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及周边环境空气质量情况监测。重点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安装污染物排放口和厂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四)加大政策支撑。聘请第三方专业技术团队提供技术支持,加大政策资金支持力度,采取“以奖代补”“以奖促防”“以奖促治”等多种方式,对实施先进技术改造、治理或淘汰的企业予以支持。对不能按时完成治理任务或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纳入秋冬季错峰生产。对完成改造并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优先享受有关豁免政策。
(五)强化执法检查。区大气指挥部办公室要定期对各镇VOCs整治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区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定期开展执法检查,及时掌握工作开展情况。各镇要建立调度和督导制度,促进工作有效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