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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70800004318382P/2021-0099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济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组配分类 政府文件解读
成文日期 2021-05-28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文件解读】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专利奖励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解读
发布日期:2021-05-28 10:35 浏览次数: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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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出台背景和依据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支撑”“倡导创新文化,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山东省专利条例》、《山东省专利保护条例》的基础上,参照济宁市各县区有关标准,结合我区实际,经开区管委会征求相关成员单位意见后,于 2021年出台了《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专利奖励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济开管字〔2021〕5 号),(以下称本《办法》)。

二、制定目标

为进一步巩固经开区创新成果,实现高质量发展,理顺经开区知识产权引领政策,保护和激励创新,促进知识产权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融合,营造更好的营商环境。

三、主要内容

(一)、一般奖励

1.国际、国内授权发明专利奖励,《办法》对职务发明权利人当年获得授权的每个发明专利奖励 5000元;对非职务发明权利人当年获得授权的每个发明专利奖励 3000

2.对企事业单位当年度实现首件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在国内授权发明专利奖励的基础上,每个企事业单位再奖励2000元

3.PCT阶段专利奖励

通过PCT阶段申请的专利:10000元/件。

4.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

已经授权的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10000元/件。

5.国外授权发明

申请人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奖励1万元(对同一件发明创造在多个国家获发明专利权的,最多按5个国家予以奖励)

同一个奖励申请人每年度获得奖励总额不得超过20万元。

奖励申请人一般应为专利权人。一项专利有多个专利权人的,应当由第一专利权人提出奖励申请,且奖励申请人的地址属于本辖区。

同一个奖励申请人每年度获得的一般奖励总额不超过20万元。

(二)、专项奖励

专项奖励是指对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在开展专利创造、 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等方面工作时所给予的奖励。

1.国内发明专利维持奖励

发明专利授权后,奖励自申请日计算第1-6年,每年奖励500元/件;第7-9年,每年奖励800元/件;10年及以上的,每年奖励2000元/件。

2.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大户奖励

年发明专利授权量达到5件的奖励10000元,每增加1件追加2000 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港澳台地区、国外发明专利授权大户奖励

年发明专利授权量达到5件的额外奖励20000元,每增加1件追加 5000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

4.专利代理机构发明专利代理大户奖励(含国内、港澳 台及国外发明专利)

年发明专利代理量达到50件的奖励10000元,每增加10件 追加 5000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

5.对当年度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 万元、10 万元奖励;对当年度获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每项给予20万元奖励;对当年度获得中国专利银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的每项给予10万元奖励;对当年度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每项给予5万元奖励;对当年度获山东省专利奖特别奖和一、二、三等奖的每项给予20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

6.对同一项目在同一评选年度内,同时获得国家和省专利奖的,按国家级专利奖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

7. 鼓励企业开展专利质押融资。企业通过专利质押获得贷款并完成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登记的贷款项目,按期还本付息后,对符合条件的单笔贷款,每笔给予1万元奖励,同一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

8. 重点培育一批专业化、综合性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对在经开区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专利当年度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明专利授权量50件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代理专利当年度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明专利授权量100件以上的,给予20万元奖励。

本办法有效期20215102023年6月10日

解读机构:济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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