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为进一步完善工作措施,加快推进济宁经开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运输工作有序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交通运输部等5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交公路发〔2016〕 124号)、《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交公路发〔2017〕17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运输 综合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济治超字〔2018〕1 号)等文件精神
二、整治重点
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与大气污染防治、危化品车辆专项整治等工作相结合,共同研究,共同安排,共同部署,成立由交通运输、公安、交警、城市管理、环保等部门组建的联合执法队伍,依托经开区联合执法站及附属执勤点开展联合检查执法任务,检查内容:
(一)货车的车货总重超过规定限值的行为。
(二)货运车辆非法改装,拼装以及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治货物脱落、扬撒等行为。
(三)重型柴油运输车按规定加装DPF的情况。
(四)重型柴油车尾气排放情况。
(五)危化品车辆规范经营行为。
(六)闯关拒检、暴力抗法等行为。
三、整治方式
交通运输、公安、交警等部门在普通公路、高速公路、货运源头等区域全面实施联合执法,严格规范查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
(一)定点联合执法。商贸物流园区交通运输工作部、市交警支队经开区勤务大队、城市管理局、环保局等部门实行驻站联合执法,由商贸物流园区交通运输工作部负责检测车辆装载情况并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市交警支队经开区勤务大队单独实施处罚和记分。
(二)流动联合执法。对于未设置超限检测站的普通公路,商贸物流园区交通运输工作部和市交警支队经开区勤务大队建立会商机制,不定期联合开展流动检测。对于故意绕行逃避检测或者短途超限运输情形严重的机场路、北外环、G327、S319等,要加大联合流动执法检测频次。发现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应就近引导至超限检测站接受检查处罚:距离超限检测站较远的,应当就近引导至具有停放车辆和卸载条件的超限检测点接受检查处罚。执法人员引导车辆至超限检测站点后,按照驻站联合执法的职责分工和工作流程进行检查处罚。
(三)货运源头联合执法。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政府公布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检查,建立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监管信息系统,引导货运源头单位安装使用称重设备和视频监控设备,加强货车出场(站)装载情况检查,制止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出场(站)上路行驶。
(四)非现场执法。一是依托济徐高速经开区收费站、新建的太白湖收费站,与高速管理部门联合,抄录超载车辆信息予以处罚;二是在济宁西二环(新G105)南北、南外环(济宁大道)设置三处非现场执法设备,对超载车辆进行处罚。
四、整治要求
1、落实“一超四罚”。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含公路管理机构)将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信息汇总后,及时抄送至颁发《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货物装载场所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给子回执后,落实“一超四罚”,并对外公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按月汇总抄送信息,及时向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上报。
2、落实“联合惩戒”。充分发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作用,加强道路运输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及时向党群工作部报送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信息,利用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者实施联合惩戒。
3、建立应急反应机制。公安部门要会同交通运输、公路、交警等部门建立应急反应机制,快速处理执法工作中出现的聚众堵塞交通,破坏交通秩序等突发事件:对后果严重:影响恶劣,构成妨害公务罪,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的,坚决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抗拒阻碍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严从快处理:坚决维护公安部门权威。
4、严格执法纪律。交通运输、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队伍管理。严明组织纪律,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在执法检查中,要配备和使用执法记录仪,实现执法全过程记录。要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制定的联合治超工作“八项制度”和“十不准"纪律,进一步增强执法人员的自律意识。廉政意识,确保执法纪律严格,执法行为规范,执法结果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