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00004318382P/2021-0022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组配分类 | 济开管办发 | |
成文日期 | 2021-07-28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有效 |
济开管办发〔2019〕11号
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综合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
疃里镇、马集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部门、相关派驻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工作措施,加快推进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运输工作有序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交通运输部等5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交公路发〔2016〕 124号)、《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交公路发〔2017〕17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综合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济治超字〔2018〕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立足源头,长效治理”的原则,健全完善“全市统一领导、当地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建立权责清晰、运行畅通,执行有力, 科学长效的治超工作体系。
二、工作重点
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与大气污染防治、危化品车辆专项整治等工作相结合,共同研究,共同安排,共同部署,成立由交通运输、公安、交警、城市管理、环保等部门组建的联合执法队伍,依托经开区联合执法站及附属执勤点开展联合检查执法任务,检查内容:
(一)货车的车货总重超过规定限值的行为。
(二)货运车辆非法改装,拼装以及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治货物脱落、扬撒等行为。
(三)重型柴油运输车按规定加装DPF的情况。
(四)重型柴油车尾气排放情况。
(五)危化品车辆规范经营行为。
(六)闯关拒检、暴力抗法等行为。
三、推进治超站点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为确保济宁西二环交通通行安全,在济宁西二环坡刘村附近建设经开区临时执法站。同时,按照《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7号)第二章的要求在西二环规划建设一处正式超限检测点。临时执法站建设与正式超限检测点的规划建设应同时进行。正式超限检测点的设置应方便及时就近消除违法超限超载车辆的违法行为,并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超限检测点的设置建设要依据《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要求,选址方面要靠近公路主线,通行条件较好,与公路主线可通过辅道、匝道等连接:外观方面要有明显外观标识和标志标牌,标明该超限检测点的名称、主管单位、监督电话等信息:场地方面要满足大型货运车辆停放、通行,且能存放卸载货物的非开放场所:设备方面要具有经质检部门检验检测合格的静态称重设备、远程监控等。
四、工作方式
交通运输、公安、交警等部门在普通公路、高速公路、货运源头等区域全面实施联合执法,严格规范查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
(一)定点联合执法。济宁商贸物流园区交通运输工作部、市交警支队经开区勤务大队、城市管理局、环保局等部门实行驻站联合执法,由济宁商贸物流园区交通运输工作部负责检测车辆装载情况并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市交警支队经开区勤务大队单独实施处罚和记分。
(二)流动联合执法。对于未设置超限检测站的普通公路,济宁商贸物流园区交通运输工作部和市交警支队经开区勤务大队建立会商机制,不定期联合开展流动检测。对于故意绕行逃避检测或者短途超限运输情形严重的机场路、北外环、G327、S319等,要加大联合流动执法检测频次。发现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应就近引导至超限检测站接受检查处罚:距离超限检测站较远的,应当就近引导至具有停放车辆和卸载条件的超限检测点接受检查处罚。执法人员引导车辆至超限检测站点后,按照驻站联合执法的职责分工和工作流程进行检查处罚。
(三)货运源头联合执法。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政府公布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检查,建立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监管信息系统,引导货运源头单位安装使用称重设备和视频监控设备,加强货车出场(站)装载情况检查,制止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出场(站)上路行驶。
(四)非现场执法。一是依托济徐高速经开区收费站、新建的太白湖收费站,与高速管理部门联合,抄录超载车辆信息予以处罚;二是在济宁西二环(新G105)南北、南外环(济宁大道)设置三处非现场执法设备,对超载车辆进行处罚。
五、工作要求
(一)落实“一超四罚”。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含公路管理机构)将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信息汇总后,及时抄送至颁发《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货物装载场所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给子回执后,落实“一超四罚”,并对外公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按月汇总抄送信息,及时向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上报。
(二)落实“联合惩戒”。充分发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作用,加强道路运输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及时向党群工作部报送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信息,利用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者实施联合惩戒。
(三)建立应急反应机制。公安部门要会同交通运输、公路、交警等部门建立应急反应机制,快速处理执法工作中出现的聚众堵塞交通,破坏交通秩序等突发事件:对后果严重:影响恶劣,构成妨害公务罪,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的,坚决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抗拒阻碍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严从快处理:坚决维护公安部门权威。
(四)严格执法纪律。交通运输、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队伍管理。严明组织纪律,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在执法检查中,要配备和使用执法记录仪,实现执法全过程记录。要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制定的联合治超工作“八项制度”和“十不准"纪律,进一步增强执法人员的自律意识。廉政意识,确保执法纪律严格,执法行为规范,执法结果公正。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联合治超工作的领导,成立由管委会分管领导任组长,交通、交警主要负责人,其他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经开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协调、指导、督促开展联合“治超”的各项工作。实行集中办公,统一指挥,调度和协调,进一步强化政府治超主体责任,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协调机制,及时协调处理治超工作的难点问题。
(二)严格督导检查
加强治超工作的督导,成立联合督导组,对治超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不同范围,不同层面的督导检查。区治超办将制定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考核办法,加强对治超工作的督导考核。
(三)强化执法保障
严格落实《山东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和联合整治道路交通秩序长效机制实施意见》(鲁交体法〔2018〕19号)要求,为一线治超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建立执法津贴制度,确保执法人员工作待遇、执法执勤装备配备及维护更新等工作经费满足实际执法需要。
附件: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
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2019年3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
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高宝宽 济宁商贸物流园区副主任
副组长:李 宁 济宁商贸物流园区交通运输工作部部长
孟庆东 市交警支队经开区勤务大队大队长
成 员:孙永卫 环保局副局长
王齐敏 城市管理局副局长
韩 刚 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柳 军 经济发展局副局长
刘永志 党政办公室副主任
司秋英 财政集中支付中心负责人
刘彦民 公安分局副局长
刘 斌 市交警支队经开区勤务大队副大队长
刘保柒 济宁商贸物流园区交通运输工作部干部
李大浩 党政办公室科员
丁献伟 济宁商贸物流园区交通运输工作部交通监察大队长
王文君 疃里镇人大主席
邓新乐 马集镇党委委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济宁商贸物流园区交通运输工作部,李宁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指导、督促开展联合“治超”的各项工作。设立经开区联合执法站,刘保柒同志兼任联合执法站站长,刘斌、丁献伟同志兼任副站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