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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商贸物流园区管理服务中心物流服务部
关于注销长期脱审车辆《道路运输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6-10-26 11:18 浏览次数: 字号:[ 大中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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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我区道路货物运输行业规范管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依据以下规定,经全面排查核实,决定对长期脱审且存在未核查未填报核查情况、已报废或卖废铁、失联等情形的道路运输车辆,依法公告注销其《道路运输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二、《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对于已取得《道路运输证》,180日(含)以上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车辆进行年审、检测或维护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其《道路运输证》,并在媒体公告。”

三、《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八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达标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对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开展实车核查,如实记录核查情况,填写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记录表,对不符合本规定的车辆不得配发道路运输证。”

四、《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年度审验。对审验不合格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经营者限期整改。经营者在整改期间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现将第一批拟注销车辆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6年10月26日至2026年11月3日(共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异议,请相关车辆所属单位或车主以书面形式向物流服务部运输管理科提出,并提供营业执照、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等有效佐证材料。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无异议。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请相关车辆所属单位、车主将被注销的《道路运输证》交回原发证机构归档。证件无法收回的,自行宣告作废,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车辆所属经营业户、车主自行承担。公告期满后,我局将依法在山东省道路运政管理服务信息系统中办理注销手续,被注销《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不得再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违者将按非法营运依法查处。

联系地址:济宁市商贸物流园区管理服务中心物流服务部运输管理科

联系电话:0537-6981095。

特此公告。

附件:2026年经开区第一批长期脱审车辆拟注销《道路运输证》台账.pdf


济宁市商贸物流园区管理服务中心物流服务部

2026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