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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非法行为告知书
发布日期:2026-01-08 15:32 浏览次数: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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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经营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广大群众:

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其生产、经营、运输等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为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行为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非法违法行为范畴

1.非法生产: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活动的。

2.非法经营: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在商铺、农居房等场所销售烟花爆竹的;通过微信朋友圈、抖音等互联网平台发布烟花爆竹经营信息、销售烟花爆竹的。

3.非法储存: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烟花爆竹的;在禁止销售燃放区域储存烟花爆竹制品。

4.非法运输: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邮寄烟花爆竹。

5.其他非法违法行为:为非法经营提供场地、运输工具或协助存储的;销售假冒伪劣、无质量标识烟花爆竹的。

二、非法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与后果

(一)行政违法追责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经营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刑事犯罪追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烟花虽美,安全为贵;非法违法,必受严惩。望全体市民守法经营,广大群众主动监督,共筑安全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