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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疏散通道案例
发布日期:2025-09-30 17:42 浏览次数: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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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25年6月25日,根据举报投诉线索。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人员对济宁**设备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核查,发现该单位厂房东侧区域疏散通道被货物占用。检查当日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并立案调查。

济宁**设备有限公司占用疏散通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该单位作出了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事故警示案例

江西新余佳乐苑临街商铺“1·24”

特别重大火灾事故

【事故概况】2024年1月24日15时22分,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佳乐苑小区临街商住综合楼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造成39人死亡、9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352.84万元。

【事故原因分析】经调查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佳乐苑综合楼地下一层违法违规建设冷库,施工作业中使用聚氨酯泡沫填缝剂时释放易燃气体局部积聚达到可燃条件,在挤塑板上铺设塑料薄膜时产生静电放电点燃积聚的易燃气体,迅即引燃聚氨酯泡沫、挤塑板等易燃可燃材料,产生大量有毒烟气;地下一层与一层共用的疏散楼梯防火分隔缺失,烟气快速蔓延至二层;位于二层的博弈教育教室外安装了防盗网和广告牌,正在培训的学生无法及时有效逃生,造成人员伤亡扩大。

【事故警示意义】安全出口、疏散楼梯、消防车通道平时看似不起眼,但在火灾发生时它们就是被困者逃生的希望是守护生命的最后一道防线,违法占用,将受到严惩。各单位不能以主观认知评判是否构成消防隐患,必须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对各类消防设施的维护、使用以及疏散通道的畅通保持高度警惕,任何细微变动都需谨慎对待,避免因小失大,触碰法律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