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5年6月3日,济宁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济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1.该公司员工刘某从事反应釜内的焊接作业未提供焊接与热切割操作证;2.该公司在未开具有限空间作业票的前提下,进入反应釜内从事清洗工作。检查当日,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立案调查。
**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第一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开区管委会应急管理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了行政处罚;负责人曹某某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经开区管委会应急管理执法部门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第二项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七条的规定,经开区管委会应急管理执法部门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了行政处罚;负责人曹某某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七条的规定,经开区管委会应急管理执法部门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三、《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
第七条 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风险大小,明确审批要求。
对于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中毒和窒息等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应当由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人员进行审批,委托进行审批的,相关责任仍由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承担。
未经工贸企业确定的作业审批人批准,不得实施有限空间作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工贸企业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配备监护人员,或者监护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岗位职责的;
(二)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或者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
(三)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作业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的;
(四)未按要求进行通风和气体检测的。
四、《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三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三)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第十三条 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并且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或者作业现场未设置监护人员的。
北京丰台长峰医院“4·18”
重大火灾事故
【事故概况】2023年4月18日12时50分,北京市丰台区靛厂新村291号北京长峰医院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造成29人死亡、4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 3831.82万元。
【事故经过】2023年4月17日,净化门安装作业人员冯大文、韩勇敢、梁升飞到达施工现场安装净化门,12时47分,韩勇敢使用角磨机切割修整金属净化板墙板,梁升飞安装门框,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无动火监护人进行现场监护。12时50分,施工现场发生爆燃形成3处火点,梁升飞等3人相继跑出。12时50分至12时53分,梁升飞两次返回现场使用灭火器扑灭了两处火点,随后关闭角磨机并离开,但未发现西北门外坡道下方堆放的可燃物起火。监控视频显示,12 时50分,坡道下方可燃物燃烧产生的高温烟气通过坡道进入北通道五层、南通道六层并水平蔓延。12时56分许,坡道下方明火相继引燃坡道附近及北通道五层、南通道六层墙面木质装修材料,并产生高温烟气。之后,北通道五层烟气沿东侧楼梯间蔓延至北通道七层、八层;南通道六层烟气通过管道竖井和西侧楼梯间蔓延至南通道七层、八层。
【事故原因分析】改造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单位违规进行自流平地面施工和门框安装切割交叉作业,环氧树脂底涂材料中的易燃易爆成分挥发、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遇角磨机切割金属净化板产生的火花发生爆燃;引燃现场附近可燃物,产生的明火及高温烟气引燃楼内木质装修材料,部分防火分隔未发挥作用,固定消防设施失效,致使火势扩大、大量烟气蔓延;加之初期处置不力,未能有效组织高楼层患者疏散转移,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潍坊寿光潍坊金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0·12”
较大中毒事故
【事故概况】2024 年10月12日13时30分许,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潍坊金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生中毒事故,共造成7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410.8万元。
【事故经过】2024年10月12日,金石公司组织清理3 号浆池残浆,解决浆池底部覆膜编织布鼓包问题。13时30分许,生产车间主任李继光安排员工王令涛、吴占学、朱士安3人进入浆池用潜污泵抽取两层覆膜编织布之间的残浆。抽浆过程中,作业人员在掀起、抖动、扒开潜污泵周围的上层覆膜编织布时,鼓包内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随残浆逸出扩散,造成王令涛、吴占学、朱士安3人相继中毒倒地,在池堰指挥作业的李继光随即入池救援也中毒倒地。企业其他员工先后赶到现场救援,其中甄德超、于兰江、王秀江 3人入池救援中毒倒地,王栋、陈红军、李海群、刘长山4人在救援过程中因吸入有毒有害气体受伤。
【事故原因分析】作业人员违规作业以及救援人员盲目施救。现场作业人员在未进行通风、检测,未佩戴安全防护装备的情况下,违规进入浆池底部开展抽浆作业,作业过程中硫化氢有毒有害气体逸出并扩散,作业人员吸入后中毒晕倒。救援人员未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盲目施救时相继中毒,造成伤亡人数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