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84条明确,损失赔偿额包括实际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如合同正常履行可获利润),但不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损失。例如:供应商延迟交货导致工厂停产,需赔偿生产线闲置损失,但若未告知特殊生产计划,则超出部分不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