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96-497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如加粗免责条款),对方可主张不成为合同内容;若条款存在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如“本店概不退款”),或造成人身损害免责的,一律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