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法治建设
我来说说《民法典》:离婚冷静期是怎么规定的?
发布日期:2025-05-26 15:28 浏览次数: 字号:[ ]
分享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一规定旨在减少冲动离婚,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