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等情形下,格式条款无效。例如,一些商家规定 “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这种不合理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格式条款就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