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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空间作业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4-06-20 17:57 浏览次数: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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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24年1月2日,济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济宁**石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庞某某作为主要负责人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2024年1月2日,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立案调查。

济宁**石业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经开区管委会应急管理执法部门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行政处罚。主要负责人庞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四条和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开区管委会应急管理执法部门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一、《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

第四条  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组织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有限空间作业审批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的职责,以及安全培训、作业审批、防护用品、应急救援装备、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等方面的要求。

第七条  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风险大小,明确审批要求。

对于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中毒和窒息等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应当由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人员进行审批,委托进行审批的,相关责任仍由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承担。

未经工贸企业确定的作业审批人批准,不得实施有限空间作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工贸企业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配备监护人员,或者监护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岗位职责的;

(二)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或者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

(三)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作业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的;

(四)未按要求进行通风和气体检测的。

二、《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十三条 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并且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或者作业现场未设置监护人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