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00MB2376570L/2024-0004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教育分局 | 组配分类 | 义务教育 |
成文日期 | 2024-02-02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一、学籍建立
1. 新入学学生应按时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的,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须提前向学校提出延缓入学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延缓入学手续。高中新生如在规定报到时间结束两周后仍未到校办理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丧失入学资格。
2. 小学一年级学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并在开学2个月内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初中、高中一年级学生学籍接续上一学段学籍信息。学生入学报到后,学校要收集、完善、审核学生已有学籍信息,并在开学2个月内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中等职业学校转入普通高中就读学生的学籍,由接收学校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建立普通高中学籍。
将可接受送教上门服务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纳入学籍管理,学籍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负责建立。
3. 学校不得为违反招生政策、擅自扩大招生范围、超计划招收的学生和未报到的学生建立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对上述情况的学生不予确认学籍。
4. 学校应当以班为单位建立学生学籍。
5. 学籍号分为全国学籍号和省学籍辅号,全国学籍号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6. 学校应当依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等要求,为学生建立学籍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管理使用全省统一的学籍管理系统,纸质档案由学校管理。
学校合并的,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学校撤销的,学籍档案移交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7.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教育部中小学电子学籍管理系统规定的学籍基础信息;
(二)学籍信息变动情况及有关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分修习情况、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学籍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信息。
二、转学
1. 因家庭住址变化、户口迁移、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等因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入和转出学校同意,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可办理学籍变动手续。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本学区内不准转学。普通高中学生在本县(市、区)域内不准转学。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准转学。
2. 学生转学按照年级对应原则。
“五四学制”初中一年级学生可转入“六三学制”小学六年级或初中一年级。“六三学制”初中一年级学生可转入“五四学制”初中一年级或二年级。
3. 除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外,学籍实行“籍随人走”,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入学或转学手续的学生就读。
4. 军队转业干部子女随迁转学,由安置地教育行政部门妥善安排。
5. 学生转学,须由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转入学校提交转学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转入学校审查同意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到转出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转出手续。其中,高中学生由外省(市、区)转入我省,还需提交原就读学校出具的《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或《成长记录》档案、学生已经获得的学分清单,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学业成绩证明,由转入学校办理接收手续并报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由我省转出到外省(市、区),按照外省学籍管理要求,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毕业、结业与肄业
1. 凡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颁发给义务教育毕业证书;普通高中学生修业期满,获得毕业要求学分、学业水平考试和体质测试成绩合格的,准予毕业,颁发给普通高中毕业证书。
2. 修业期满但未达到普通高中毕业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两年内达到毕业要求的,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当年学生毕业时间填写。
普通高中学生修业一年以上、申请退学的,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自动退学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
3. 义务教育证书和普通高中毕业证书,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学校统一发放。证书规格由省教育厅制定。
毕业证遗失或者损坏的,经本人申请,由毕业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实后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