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垃圾分类工作及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相关指示精神,助力济宁市创建“全国文明典范城市”、“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加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净化市容环境卫生,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山东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济宁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济宁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方案》、《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方案》等规定,对全区餐厨废弃物实行统一收运,集中处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餐厨废弃物是指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二、嘉祥光大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已依法取得餐厨废弃物收运和处置权,是全区唯一合法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和处置单位。由该公司与我区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以下称:餐饮单位)签订收运协议、提供标准的收集容器(以下称:专用桶),并负责收运和处置。
三、餐饮单位应当如数将餐厨废弃物放入专用桶,做好分类投放,并按照签订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协议约定,做到餐厨废弃物日产日清,建立餐厨废弃物登记管理台账;禁止将方便袋、玻璃、废纸、塑料餐盒、石块、煤球、建筑垃圾及其他生活垃圾混入餐厨废弃物,不得将餐厨废弃物排入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公共场所及非餐厨废弃物垃圾箱等。如发现以上情况,收运人员有权拒绝回收,并将情况告知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四、自2023年4月1日起,餐饮单位不得将餐厨废弃物交由嘉祥光大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之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收运和处置,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未如期签订收运协议,或将餐厨废弃物交由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收运和处置的,一经查实,对非法收运方,依据《山东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对餐饮单位,依据《山东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将餐厨废弃物交由未签订经营协议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置;(二)未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签订收集运输协议;(三)未将餐厨废弃物放入专用收集容器;(四)未按照要求建设隔油池或者安装油水分离器等设施;(五)未执行餐厨废弃物产生台账和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联单制度;(六)未定期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数量和去向。”
五、鼓励社会各界监督并举报违反《山东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济宁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行为。
监督举报电话:6993969
收运服务电话:13176777895
济宁经济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2月13日
济宁经济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集中收集处理餐厨废弃物的通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