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政策名称 | 享受对象 | 政策内容 | 申请条件 | 受理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 |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单位。 |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 |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 | 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 就业服务科 | 0537—2347770、2343234 |
2 | 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 | 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单位。 | 对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 | 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 | 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 就业服务科 | 0537—2347770、2343234 |
3 | 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 | 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 | 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每月400元的定额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 |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 | 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 就业服务科 | 0537—2347770、2343234 |
4 | 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 | 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 | 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 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 | 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 就业服务科 | 0537—2347770、2343234 |
序号 | 政策名称 | 享受对象 | 政策内容 | 申请条件 | 受理机构 | 联系电话 |
5 | 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 灵活就业的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 对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职工社会保险费,给予每月400元的定额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 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 | 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 就业服务科 | 0537—2347770、2343234 |
6 |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 | 用人单位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建档立卡的适龄贫困人员。 |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和补贴期限按照公益性岗位补贴管理规定执行(不包含公益性岗位延长工作期限政策)。 |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 | 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 就业服务科 | 0537—2347770、2343234 |
7 | 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 | 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建档立卡的适龄贫困人员。 | 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建档立卡的适龄贫困人员。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 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 | 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 就业服务科 | 0537—2347770、2343234 |
8 | 一次性创业补贴 | 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2013年10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创业人员(企业法人)、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 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2013年10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创业人员(企业法人)、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1.5万元,每名创业人员、每个企业只能领取一次。 | 创业人员(企业法人)、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2013年10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 | 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 就业服务科 | 0537—2347770、2343234 |
序号 | 政策名称 | 享受对象 | 政策内容 | 申请条件 | 受理机构 | 联系电话 |
9 | 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 2013年10月1日以后注册成立,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并按规定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 | 对2013年10月1日以后注册成立,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下同)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并按规定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和每个岗位3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 2013年10月1日以后注册成立的小微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并按规定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 | 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 就业服务科 | 0537—2347770、2343234 |
10 | 创业担保贷款 | 符合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 | 个人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15万元,对个人贷款按2年(第1年、第2年)全额贴息执行;小微企业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400万元,对小微企业贷款按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同期限最长2年贴息。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还款后可继续提供创业贷款担保和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每次贴息年限最长为2年。 | 1、个人贷款: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2、企业贷款:小微企业认定按照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公布的小微企业名录进行查验比对;需符合工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的小微企业划型标准;需有关部门准入的,应具备相关部门经营许可。 | 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 创业担保贷款服务科 | 0537—2342096 |
序号 | 政策名称 | 享受对象 | 政策内容 | 申请条件 | 受理机构 | 联系电话 |
11 | 下岗失业人员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 | 1、在企业稳定就业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一年以上,因企业(与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企业为同一企业)生产经营困难,2019年度已经连续3个月以上(含3个月)未领取工资或基本生活费,或连续6个月以上(含6个月)领取的月基本生活费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70%的下岗、待岗职工(不含内部退养人员)。 2、2019年登记失业3个月以上(含3个月)、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且失业登记前有单位就业登记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历史记录信息、截至申请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时仍未就业的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的以下人员:女性四十五周岁、男性五十五周岁以上的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 | 为保障生活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对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进行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补助范围有以下两类:在企业稳定就业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一年以上,因企业(与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企业为同一企业)生产经营困难,2019年度已经连续3个月以上(含3个月)未领取工资或基本生活费,或连续6个月以上(含6个月)领取的月基本生活费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70%的下岗、待岗职工(不含内部退养人员);2019年登记失业3个月以上(含3个月)、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且失业登记前有单位就业登记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历史记录信息、截至申请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时仍未就业的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的以下人员:女性四十五周岁、男性五十五周岁以上的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以上人员应为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人员。当年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不得与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重复享受。 | 申请人需在企业稳定就业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一年以上,因企业(与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企业为同一企业)生产经营困难,2019年度已经连续3个月以上(含3个月)未领取工资或基本生活费,或连续6个月以上(含6个月)领取的月基本生活费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70%的下岗、待岗职工(不含内部退养人员),或者为2019年登记失业3个月以上(含3个月)、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且失业登记前有单位就业登记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历史记录信息、截至申请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时仍未就业的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的以下人员:女性四十五周岁、男性五十五周岁以上的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 | 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 失业服务科 | 0537—2343244 |
序号 | 政策名称 | 享受对象 | 政策内容 | 申请条件 | 受理机构 | 联系电话 |
12 | 援企稳岗返还 | 我市各企业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依法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的企业。 | 我市各企业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依法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且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非企业原因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人员除外)低于本市上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均可享受援企稳岗返还政策。 | 1、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依法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且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非企业原因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人员除外)低于本市上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2、符合条件的企业需携带《企业领取稳岗补贴申请报告》;申请表;企业上年度稳岗补贴使用说明及支出明细账复印件;上年度最后一个月的社保缴费单据复印件;上年度《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复印件;《企业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到相应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 | 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 失业服务科 | 0537—2343244 |
序号 | 政策名称 | 享受对象 | 政策内容 | 申请条件 | 受理机构 | 联系电话 |
13 | 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 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并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在职职工。 | 企业在职职工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2个月,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在证书核发之日或批准之日起12个月内进行申报。 | 1、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在职职工需在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通过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服务大厅中的“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申请”模块进行网上申报。 2、取得专业技术类证书的企业在职职工需在批准日期12个月内持证书、社保卡的原件和复印件及证书的国家官方网站查询打印件到本人失业保险参保地经办机构进行申报。 | 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 失业服务科 | 0537—2343244 |
14 | 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 | 家政服务机构及从事家政服务业的个体工商户。 | 家政服务机构与从业人员(年龄在16至60周岁)签订劳务合同或劳务协议,并为其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按照购买意外伤害保险费数额50%的标准给予补贴,每人每年不高于60元。 | 1、济宁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 2、提供营业执照、劳务合同(劳务协议)、保险费发票和名单、《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补贴申请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等。 | 市公共就业 服务中心 农民工服务科 | 0537—2347132 |
序号 | 政策名称 | 享受对象 | 政策内容 | 申请条件 | 受理机构 | 联系电话 |
15 | 职业培训补贴 | 贫困家庭子女、全日制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在校学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含建档立卡的适龄贫困人员)、登记失业人员,以及即将刑满释放人员(刑期不足两年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 | 初级不高于1000元/人、中级不高于1500元/人、高级不高于2000元/人,创业培训补贴1600元/人。具体补助标准根据《关于公布〈济宁市职业技能培训差异化补贴目录〉的通知》(济人社字〔2019〕51号)执行。 | 1、户籍地、常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或求职就业地在济宁市辖区内。 2、参加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 | 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 就业培训科 | 0537—2347629、2339939 |
16 |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 贫困家庭子女、全日制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在校学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含建档立卡的适龄贫困人员)、登记失业人员,以及即将刑满释放人员(刑期不足两年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 | 按照省有关部门规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80%确定。对纳入重点产业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评定指导目录的,可将补贴标准提高至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90%。 | 1、户籍地、常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或求职就业地在济宁市辖区内。 2、初次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 | 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 就业培训科 | 0537—2347629、2339939 |
序号 | 政策名称 | 享受对象 | 政策内容 | 申请条件 | 受理机构 | 联系电话 |
17 | 就业见习补贴 | 经市人社局批准设立的青年见习基地按照有关规定招收择业期内(自毕业之日起三年内)离校未就业济宁生源高校毕业生及16-24周岁济宁户籍未就业或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见习期限一般为3-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并按月发给见习生不低于1.2倍上一年度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上一年度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为准)的生活补助(不包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可享受定额青年就业见习补贴。 | 见习基地可按规定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申请见习补贴,补贴标准为上一年度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2倍的50%。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70%以上的见习单位,补贴标准提高10个百分点。
| 1、《山东省青年见习基地招收见习生情况统计表》。 2、《山东省见习基本生活补助经费花名册》。 3、发放基本生活补助的银行凭证。 4、为见习生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票、保单(复印件)。 5、如留用见习生达到70%以上,还需提供与留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 | 市人才服务中心 毕业生就业服务科 | 0537—296793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