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00004318382P/2021-0088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组配分类 | 政府文件解读 |
成文日期 | 2021-05-10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一.政策背景
为科学合理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根据市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自备井封停及规范整治工作的通知》(济政办字【2021】15号)要求,落实加强自备井管理工作,决定在全区开展自备井封停及规范整治工作。
二.主要内容
1.遵照“合理开发、高效利用,全面节约、有效保护,优化配置、科学管理”的原则,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执法整治为手段,以合理利用和科学保护地下水资源为目的,优化配置水资源,切实提高城市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与管理水平,为我区可持续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2.区管委会为封停自备井及规范整治工作主体,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按照时间节点完成本辖区的封井及整治任务。封停自备井工作由管委会下设的封停自备井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的自备井封停及规范整治工作。
3.在前期自备井排查的基础上,确定需要封停的自备井名单。按照先易后难、先通水后封井的原则,有序开展工作。
(一)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井一律封停。
(二)地下水超采区范围内的无取水许可证的自备井一律封停。
(三)实现集中供水并能够满足工业用水水源需要的已建工业园区内的自备井一律封停。
(四)未按照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或者供水的,限期整改,依法处理。
(五)对在规定期限内自行封停自备井,或者自行拆除其取水设备的,不再追究责任;对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封停的,实行强制封停,所需费用由取水户承担;对符合办理取水许可要求的自备井,限期办理取水许可手续。
三.其他说明事项
(一)集中封停(2021年4月--9月31日)
明确封井任务目标,建立封井台账,逐一列出封停期限。封停过程中,要采取自行封停与强制封停相结合的方式,稳步有序推进。先由取用水户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自行封停,再由公共供水企业统一进行封填。要严格执行封井相关技术标准,采用洁净泥球或者混凝土进行封填,严禁用建筑垃圾等不洁材料进行回填,避免造成地下水污染。
(二)规范整改(2021年4月—10月)
对排查中发现的无证自备井取用水户,符合办理取水许可条件的,限期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纳入规范管理;对工业园区取用水,未开展区域水资源论证或规划论证的,10月底前完成相关论证工作并报批;工业园区要按照区域水资源论证或规划论证批复的水源方案,及时制定供水方案,落实集中供水。集中供水实现后,工业园区内的自备井全部进行封停。
(三)督导评估(2021年4-10月)
由区水务办联合市水务基础设施建设指挥部采取现场检查,对封井工作推进力度大、成果突出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
(四)对于发现的违法自备井取用水户,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范围内的,采取措施,立即封停;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之外,符合办理取水许可条件的,限期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纳入正常管理;不符合办理取水许可条件的,依法关停。
(五)对于目前已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自备井取水户,在公共供水管网范围内的,限期接入公共供水管网,关停自备水井;对于超采区范围内的,采取措施进行水源置换,水源置换措施落实后,注销原地下水取水许可手续。
(六)对于没有按照规定开展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的各类园区,要限期完成区域评估并报批。按照区域评估确定的水源进行配置,采取水源置换、自备井封停等措施。
(七)明确责任分工。自备井封停及规范整治工作在区自备井封停及规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区水务部门负责对违法自备井进行认定;区经济发展局具体负责园区企业的对接协调工作;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组织公共供水企业实施接通自来水、具体封填自备井工作;区财政局负责人员经费保障;市公安分局经开区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封停现场秩序的维护;区党群工作中心负责做好封停自备井的宣传工作,留存封填自备井的图像和文字资料;区社会事业中心、区农业服务中心、区市场监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区分局、市税务局经开区分局负责配合区水务部门对用水单位和自备井进行认定、归类、管理;两镇负责本辖区内企业的对接协调及排查摸底工作。
(八)全面组织发动。区自备井封停及规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搞好组织发动和摸底核实,广泛宣传,深入发动,争取社会的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九)实行联合执法。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优势,实行多部门联合执法,保留好图像和文字资料。要深入细致地做好群众工作,确保供水安全,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十)严格技术标准。在封填违法自备井过程中,要采用洁净泥球或者混凝土进行封填,严禁用建筑垃圾等不洁材料进行回填,避免造成地下水污染。
(十一)全程从严督查。区党政办公室督查室和区自备井封停及规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自备井封停及规范整治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督查结果报区党工委、管委会。对干扰、阻挠自备井封停及整治的单位和企业或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