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00004318382P/2020-0003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组配分类 | 经开区高级中学 |
成文日期 | 2020-04-02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2020年3月26日,济宁经济开发区高级中学经济宁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所属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现将有关信息公开如下:
单位名称:济宁经济开发区高级中学
住所:山东省济宁市恒祥路与嘉瑞路交叉口东北角
宗旨和业务范围:实施高中学历教育,促进基础教育发展。高中学历教育(相关社会服务)。
法定代表人:张培轩
经费来源:财政补贴
开办资金:50000万元
举办单位:济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事业单位章程:
济宁经济开发区高级中学
(北大新世纪济宁附属中学)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实现公益目标,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济宁经济开发区高级中学。
第三条 本单位类型是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本单位住所是山东省济宁市恒祥路与嘉瑞路交叉口东北角。
第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拨款。
第六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50000万元。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济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第八条 本单位的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是:济宁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九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学校文化建设为重点,以改革为动力,以管理作保障,以育人为根本,坚持“以人为本,以德立校,依法治校,科研兴校,特色强校”的工作思路,尊重教育生态规律,促进学校内涵发展,和谐发展,科学发展,提升教育品质,办让人民满意的教育。
第十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高中学历教育(相关社会服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是:中共济宁经济开发区高级中学支部委员会。
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组织任命;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为竞聘上岗。
主要行政负责人经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令,执行上级党委、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坚持学校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按照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确立学校办学目标,制定近、远期学校发展规划;
(二)全面主持学校工作,确定全校性工作措施,主持校务会议;
(三)制订学校工作计划,统一安排学校工作,定期检查、总结工作,接受上级党政及教育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和汇报工作;
(四)根据学校发展规模、编制标准和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在征得上级管理部门和学校党组织同意下,设置学校行政管理部门和任命学校中层干部;
(五)主管和批准学校教职员工的聘任、调配、考核、奖惩和其它管理工作。采取一定的措施,不断提高教工的政治素质、文化素质、道德素质和身体素质,形成以一支骨干教师为中心的、结构合理的教工队伍和干部队伍;
(六)领导和组织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坚持德育为首的指导思想,以教学为中心安排好各项工作,以科研带教研,以教研促科研,促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的实践活动。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努力办出自己学校的特色;
(七)贯彻勤俭办学、勤工俭学的方针,管好用好学校的经费、校舍设备。关心教职工工作、学习、生活,增加学校投入,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
(八)建立健全学校的行政指挥系统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统一领导学校内部的各项改革,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九)规范学校管理,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行政班子的智慧和力量,定期向学校支部通报学校情况,重大事情事先和党组织商定,自觉接受党组织监督。保障教代会和工会行使职权,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报告学校工作,自觉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根据《济宁经济开发区高级中学组织机构管理办法》规定,本单位设置学校行政办公室、工会、团委、教务处、学生处、总务处等6个内设机构,其主要职责分别是:
(一)学校行政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行政协调、学校计划的制定、档案管理工作及调研等工作,谋划学校的总体规划、发展方向,为校长决策提供正确的依据;
(二)学校工会具体负责教职工的权益维护及调研;
(三)学校团委具体负责学校的团队工作和学生的实践活动;
(四)教务处负责整个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包括教科研、教学常规、实验、电教等方面;
(五)学生处负责整个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包括学业、思想等方面;
(六)总务处具体负责学校餐厅、电教图书、后勤等工作,全方位为教学服务。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五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当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六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十八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二十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后,变更新的法定代表人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鲁政办发〔2010〕73号)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章程以及开展业务活动所要求的资质等;
(二)依法变更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等;
(三)依法年报公示的信息:开展业务活动情况、资产损益情况、变更登记的执行情况、绩效和受奖惩情况、涉及诉讼情况、社会投诉情况等;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章程的修订,由决策机构提出意见,经举办单位审查后,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向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置。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2019年7月31日经中共济宁经济开发区高级中学支部委员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共济宁经济开发区高级中学支部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