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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70800004318382P/2021-0053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济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组配分类 数字图文解读
成文日期 2021-08-18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加强水资源税征收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8-03-23 11:02 浏览次数: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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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意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精神,在全区范围内实施水资源税改革,全面开征水资源税。通过 改革,优化税制,建立规范公平、调控合理、征管高效的水资源 税制度;有效管控水资源的无序开采,规范取用水行为。利用税 收杠杆调节用水需求,引导和鼓励全社会节约利用水资源,有效 加强水资源保护。

    重点做好四个方面任务。一是强化基础管理,做好摸底工作。 1、摸清底数,源头管理。对全区取用水情况组织开展一次 拉网式摸底调查,彻底摸清取用水户底数,核实水源类型、许可 水量、取水设施等信息,各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做好本辖区内取水用水户的调查配合工作;规范纳税人取水许可管理,严格取水许 可手续审批,全面落实用水总量和用水效率控制制度;按照调查 成果,建好基础台账,及时更新台账信息,确保登记信息真实、 准确,为全面征收水资源税打下坚实基础。 2、部门协作,分步实施。严格限用地下水,提高公共供水能力, 关停自备井,遏制非法取水和偷逃水资源税行为。

    二是强化征收管理,做好风险预案。 1、加强征管,依法收缴。地税、水资源管理部门联合确认 纳税人信息,及时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优惠政策备案等工作, 确保数据信息完整准确。积极开展政策和征管办法的全员培训, 加强纳税人政策辅导,确保试点纳税人明政策、懂计量、会申报。 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的,按照最大取水(排水) 能力核定取用水量。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转不正常的,由水资 源管理部门按照最大取水(排水)能力或者参考历史平均取水(排 水)量核定。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无取水许可证取用水的, 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 3 倍征收。 2、建立机制,防范风险。分类制定应对预案措施,建立应急 工作机制,明确工作机构及其职责权限范围,做好摸底调查、计 量设施安装、税款征收、数据分析核实、专项稽查等预案措施, 防范并高效处理各类突发事件。同时,严格防范利用水资源税改 革抬高水价现象的发生。

    三是强化信息管理,做好信息支撑。 1、监控运行,数据分析。加强运行管理,切实加大对地下水、 地表水的动态监控力度,纳税人通过山东省水资源税信息管理系 统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本期实际取用水量,水行政主管部门核 定本期实际取用水量,并出具“取用水量核定文书”后,及时向 税务部门传递信息,为水资源税征管提供可靠的数据信息保障。 积极拓展纳税人涉税信息采集渠道,夯实涉税数据资料基础,加 强涉税数据的综合分析,编制比对预警指标,查找征管漏洞和薄 弱环节。 2、信息支撑 , 共享共用。地税部门应当与水资源管理部门 建立协作征税机制,定期将纳税人申报信息与水务部门传递的信 息进行分析比对。征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由地税部门与水资源 管理部门联合进行核查。及时更新信息,地税部门负责根据水资 源管理部门移交的取用水许可登记信息,进行试点纳税人户籍登 记、税目税率认定、优惠政策备案、缴税登记台账等工作,确保 地税部门与水资源管理部门双方台账信息一致、同步更新。

    四是密切关注舆情 , 营造良好氛围。 强化政策解读和宣传力度,通过网络、新闻媒体、纳税服务 热线等各种媒介,宣传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的重要意义,加强 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稳定社会预期,积极营造良好的改革 氛围和舆论环境。

 

 

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加强水资源税征收工作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