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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畜禽养殖布局规划
发布日期:2016-10-09 11:42 浏览次数: 字号:[ ]

 

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畜禽养殖布局规划

 
近年来,我区畜牧业生产发展迅速,畜禽养殖数量大幅增加,养殖规模日益扩大,已成为我区农村发展、农民增收的支柱产业。为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合理调整优化畜禽养殖布局规划,减少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推动生态、文明乡村建设,保障我区畜牧业科学、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环境保护法》、《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和地方畜禽养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循环性畜牧业为目标,以促进农民增收为核心,以生态环境治理为重点,调整优化畜禽养殖布局,加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力度,坚持政府主导原则,充分考虑我区畜牧业发展现状、区位优势和潜力以及我区农业生产、畜产品加工等实际情况,坚持种养结合,走农牧循环、动植物互惠的发展之路,大力发展规模生态养殖,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生态化,进一步改善我区城乡生态和人居环境,在全区范围内全面实施“退村进区”工程,切实推进现代生态环保畜牧业发展。
二、布局规划原则
编制畜禽养殖布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全区农业生产、饲料资源、水环境容量、耕地消纳畜禽粪污能力等实际情况,结合城乡总体规划,按照《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规定的布局标准和规范及《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工作的通知》要求,科学划分畜禽养殖区域,统筹划定禁止养殖区、控制养殖区和适合养殖区,并根据不同功能区逐步开展整治工作,逐步减少分散养殖,大力发展标准化规模养殖。
三、畜禽养殖布局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1年第9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87号);
6、《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
7、《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海洋与渔业(主管)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国土资发〔2012〕3号);
8、《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1年第232号,根据2015年7月2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9、《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
10、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1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畜牧业的意见》(鲁政发〔2010〕33号);
12、山东省环境保护厅等转发《环境保护部、农业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业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环函〔2013〕93号);
13、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总量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济政办字〔2013〕82号);
14、《中共济宁市委、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生态济宁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年)〉的通知》(济发〔2013〕18号)。
四、畜禽养殖布局规划类型
根据《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将经开区畜禽养殖功能区划分为禁止养殖区、控制养殖区和适合养殖区。
(一)禁止养殖区。禁止养殖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任何畜禽养殖。禁止养殖区内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已经建成的畜禽养殖场,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限期关闭或搬迁。
(二)控制养殖区。控制养殖区是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范围内,严格控制畜禽养殖场数量和规模,不得新建小型畜禽养殖场。对已建成的养殖场由所在镇责令限期治理,并达到《山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达不到治理标准的限期关闭或搬迁。
(三)适合养殖区。适合养殖区是指除禁止养殖区和控制养殖区以外的区域。鼓励广大养殖户根据《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适合养殖区内建立大、中、小型畜禽养殖场。
五、畜禽养殖“三区”布局界限
(一)禁止养殖区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南水北调工程干线保护区域:马集镇马集水厂区域及周边1000米范围内;洙水河、赵王河、老赵王河、京杭大运河经开区段、以及支流两侧500米;农田灌溉井、生活及工业自备井周边500米以内。
2、文物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乡村旅游景点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3、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卫生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1)城市规划区范围:符合经开区城市规划。
(2)各镇规划区域:包括各镇驻地等。
(3)文化教育卫生科学研究区域:幼儿园、小学、中学、医院以及其他文化教育卫生科研机构驻地500米之内。
(4)各村庄居民区驻地500米之内。
4、我区境内的日兰高速、济徐高速、327国道、日菏铁路、省以上道路等两侧500米之内,环境质量达不到功能区标准的区域。
5、土地性质为基本农田的区域。
6、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区域。
(二)控制养殖区
高密度饲养区及各镇规划的区域。即畜禽饲养集中,饲养密度高的区域及各镇规划的区域。
(三)适合养殖区
禁止养殖区和控制养殖区以外的区域原则上为适合养殖区。在适合养殖区内新建养殖场先由各镇审查是否位于适合养殖区(涉及文物旅游的应先征求文物旅游部门意见),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土地规划条件、土地性质和用地规模,环保部门审查办理环评审批手续;需要占用林地的,按规定办理林地占用手续;畜牧兽医部门审核办理备案。新建养殖场选址应符合以下要求:
1、符合城镇规划,地势、水源、土壤、空气符合相关标准,距村庄、居民区等公共场所500米以上。
2、建在地势平坦干燥、背风向阳,居民聚集区的下风向,未被污染、无疫病的区域。
3、距离其他畜禽养殖场或者养殖小区500米以上;
4、距离屠宰厂、畜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等区域1500米以上。
5、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
6、畜禽养殖场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各镇具体监督设施农业畜禽养殖场建设和用地协议的实施。经营者要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土地,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
在适合养殖区内建设的养殖场建设布局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生产区、生活区、隔离区、污物处理区明显分开,有对废水、异味、畜禽粪便、病死畜禽尸体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治理和综合利用的设施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管委会对以上三个区域的划分实行动态管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将适时对三个区域作出调整。各镇根据以上原则细化制定本辖区“禁止养殖区”、“控制养殖区”和“适合养殖区”的具体区域范围,并主动予以公布。
六、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实施畜禽养殖布局规划,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是一项涉及面广、任务繁重的系统工程。各镇要组织专门力量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布局规划,并抓好实施。规划、国土、环保、水务、农业、林业、文物、交运、畜牧兽医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分工,齐抓共管,抓好落实。
(二)加强宣传,搞好实施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镇要根据全区畜禽养殖布局规划,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切实搞好组织实施。要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在全社会营造加强农村环保的舆论氛围。
(三)严格养殖准入
禁止养殖区内严禁新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对已建成的要限期关闭或搬迁。
控制养殖区内严格控制畜禽养殖场数量和规模,不得新建、改建和扩建小型畜禽养殖场,对已建成的应采取对排泄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措施,逐步削减排污总量,减轻对环境的污染程度,各镇要对各自控制区内的畜禽养殖场限期整改,并达到《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达不到治理标准的限期搬迁或关闭。
适合养殖区内新建规模养殖场须先到畜牧部门进行标准化养殖场建设项目立项备案,建设畜禽养殖场要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要求,严格按照《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的要求选址,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养殖场建设要按照适度规模化发展、标准化建设的原则,坚持农牧结合、林牧结合、草牧结合的现代化畜牧业发展之路,提高畜禽粪污资源循环综合利用程度,逐步实现清洁生产、生态养殖,减少畜禽养殖对环境的影响。
(四)落实养殖备案
要严格按照《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对达到一定规模标准的畜禽养殖场和新建养殖场投入使用后30日内要向区级畜牧部门备案。备案养殖场标准:生猪存栏200头以上;牛存栏50头以上;羊存栏200只以上;家禽存栏3000只以上;兔存栏300只以上;马、驴、骡、骆驼等大牲畜存栏50匹以上;鹿存栏50只以上;山鸡存栏2000只以上;野猪存栏50头以上;犬存栏100只以上;蜂存栏30箱以上;特种动物(水貂、狐狸、貉子等300只以上,鸵鸟、孔雀等100只以上)。
(五)污染防治技术应用
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要求,清粪工艺、畜禽粪便贮存、污水处理与处置技术措施:
1、养殖场的排水系统应实行雨水和污水收集输送系统分离,污水收集输送系统,不得采取明沟布设。
2、畜禽养殖场应采取干法清粪工艺,采取有效措施将粪及时、单独清出,不可与尿、污水混合排出,并将产生的粪渣及时运至贮存或处理场所,实现日产日清。采用水冲粪、水泡粪湿法清粪工艺的养殖场,要逐步改为干法清粪工艺。
3、畜禽粪便的贮存应设置专门的贮存设施,贮存设施应采取有效的防渗处理工艺,防止畜禽粪便污染地下水,并采取设置顶盖等防止降雨(水)进入的措施。
4、污水排入农田前必须进行预处理(采用格栅、厌氧、沉淀、沼气等工艺、流程),并应配套设置田间储存池。
(六)加强监督管理
国土、规划、环境保护、社会事业、经济发展、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对畜禽养殖场建设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各种畜禽养殖违法行为,重点加大对禁止养殖区、控制养殖区综合整治的督促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有关部门要强化联合执法,形成整体合力,确保畜禽养殖布局规划的实施和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为全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