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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告由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经开区勤务大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要求编制。
本报告内容包括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六部分内容。
本报告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本报告电子版可在“中国·济宁”政府门户网站(jkq.jining.gov.cn)查阅或下载。如对本报告有疑问,请与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经开区勤务大队,联系(地址:济宁市319省道经开区勤务大队,联系电话:0537-6985600。
一、总体情况
2022年,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经开区勤务大队认真按照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要求,切实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不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相关配套制度和工作规范,积极拓展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和形式,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促落实、促规范、促服务,认真抓好相关警务信息的收集、整理、发布、更新工作,落实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管理、考核、保障措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一)主动公开情况
积极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以各类报刊网站等传统媒体、各类政务新媒体平台等为阵地,及时收集、整理、上传交通知识安全、警示教育、安全防范、警方提示等方面的信息,先后发稿媒体发文139篇,微博发表205篇,今日头条163篇。向社会公开相关情况信息,及时做好政策解读工作。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
未发生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事项。
(三)政府信息管理情况
认真抓好公开机制和制度完善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得到规范有序开展。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落实党委政府关于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积极做好规范性文件管理,及时开展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核和清理工作,服务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其中,在审核方面,对拟出台的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从制定主体、实施权限、法律依据、制定程序等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核。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情况
充分发挥传统媒体、新媒体作用,通过官方微博、微信、今日头条号等新媒体账号,丰富新媒体作品表现形式,打造政务新媒体矩阵,传播力、影响力稳步提升。在车管、违法处理窗口等部门服务大厅为群众提供服务。畅通互动交流渠道,安排专人处理12345市民服务热线,提升政务信息公开服务意识,进一步加强数据解读和回应社会关切。
(五)监督保障情况
持续设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导、协调、推进、检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一步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体系,把工作分解到了单位和个人,做到了责任到警种部门,责任到人。积极做好政务公开培训工作。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制发件数 | 本年废止件数 | 现行有效件数 |
规章 | 0 | 0 | 0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0 | 0 | 0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许可 | 0 | ||
第二十条第(六)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处罚 | 37405 | ||
行政强制 | 63 | ||
第二十条第(八)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0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 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
商业企业 | 科研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 出具已获取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六)其他处理 |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其他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七)总计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
结果 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 审结 | 总 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 结果 | 尚未 审结 | 总计 | 结果维持 | 结果 纠正 | 其他 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加大政务公开培训力度,加大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宣传,严格落实政务公开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大政务公开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工作人员业务水平,确保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有序开展。通过加大工作宣传力度、举办政务公开知识轮训、强化监督考核等手段,积极提升领导同志和民警的政务公开意识和知识结构,并结合工作实际,切实抓好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下步工作中,将继续在学习、落实、创新等方面加压发力,提高政务公开质量,准确把握主动公开,进一步提升解读质量,丰富政策及数据的解读形式。全力确保政务公开工作得到进一步持续健康发展。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一)关于依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收取信息处理费的情况。
年内,在开展政务公开工作中,未收取任何信息处理费。
(二)本行政机关落实上级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要点情况。
结合工作实际,加强组织领导,要积极畅通公开渠道,及时将应当公开的信息在政府门户网站等平台进行公开,进一步拓宽公开渠道,丰富公开形式。
(三)本行政机关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情况。
对2021年度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高度重视,在第一时间召开会议专题研究,专门听取汇报,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确保办理工作有人抓、快推进、办得好。
(四)本行政机关年度政务公开工作创新情况。
一是积极打造公安新媒体宣传矩阵。立足新形势下政务公开工作面临的新考验、新挑战,抢抓机遇,创新路径,积极打造新媒体宣传矩阵,宣传交警工作和队伍建设成果,为宣扬广大民警恪尽职守、无私奉献精神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目前,已开通官方微博、今日头条号等新媒体账号,新媒体矩阵传播力、影响力稳步提升,政务公开工作也迈上了新的台阶。
二是创新开展政务公开宣传教育工作。牢固树立“宣传教育是政务公开工作的先导”理念,采取“四个大抓”意识,积极创新政务公开宣传教育工作,促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顺利开展。工作中,大抓认识提高,积极培训全警的政务公开意识;大抓制度建设,夯实政务公开宣传工作根基;大抓重点宣传,有效营造良好工作氛围;大抓特色宣传,积极做好警营开放活动促进警民和谐。
(五)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数据统计需要说明的事项。
无。
(六)本行政机关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无。
(七)其他有关文件专门要求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予以报告的事项。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