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秩序,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现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长期未经营或停止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市场退出的若干措施》(国办发〔2025〕39号)和省市局有关要求,我中心拟对符合以下情形的部分个体工商户依法实施另册管理:
(一)2020年至2023年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2年未移出的个体工商户,共计1402家(名单见附件)。
现予以公告,请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市场主体于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补报年度报告,并到济宁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管中心依法申请信用修复(也可线上申请信用修复),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也可主动办理注销登记。
公告期届满仍未履行公示义务,未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且未进行纳税申报的个体工商户,将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规定,依法实施另册管理。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37-6990837。
依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两年未移出的,登记机关对其进行另册管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作出特别标注并向社会公示,不再按照登记在册的个体工商户进行统计和登记管理。第三十三条 被纳入另册管理的个体工商户,被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登记机关应当恢复其登记在册状态。
附件:
济宁经开区2020年至2023年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的1402家个体工商户名单.xlsx
济宁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管中心
2026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