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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登记新规定!《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政策问答
发布日期:2024-05-15 15:38 浏览次数: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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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28日,省市场监管局印发《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

问:与之前相比,该《办法》有哪些不同?

答:

一是《办法》明确了我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的是承诺制,但是在此基础上,明确了6种不适用申报承诺制的情形。对于不适用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的市场主体,申请人办理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房屋产权证明、购房合同、租赁合同等合法使用证明。属于住宅的还应提交有利害关系业主一致同意的证明材料。

二是《办法》明确了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固定场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依法取得用地手续和规划许可、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房屋安全使用、房屋租赁管理、生态环境保护、自建房管理、住宅作为经营性用房等有关规定及管理规约。也就是说《办法》实行后,无明晰产权手续的房屋,将不能登记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三是按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格式,应当在承诺书上填写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街(路)、门牌号(楼号、房间号)等详细内容。没有门牌号码的,应加注周边显著性标志物、道路,并标明与其所处的方位和距离。

因此,市场主体填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应当明确、规范、具体,如:山东省济宁市济宁经济开发区xx镇xx村xx路xx方向xx米(xx号)、山东省济宁市济宁经济开发区xx镇xx村xx建筑物xx方向xx米(xx号),不能模糊表述为“xx路”、“xx路中段”等。填报的信息必须真实,否则将要承担引发的法律后果。

哪种建筑物不能作为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办法》明确规定,建筑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主体不得将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1)属于违法或危险的建筑;

(2)超出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

(3)已纳入行政征收范围的建筑;

(4)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

(5)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用于经营活动的建筑。

违反上述规定开展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应当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并及时变更住所(经营场所)。

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具体分为两种情形。

一是适用申报承诺制

符合申报承诺制办理条件的,申请人只需要填报一张载明住所(经营场所)信息和承诺内容的《承诺书》,作出符合事实和规定的承诺,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即可免予提交房屋权属证明等其他住所相关材料。

二是不适用申报承诺制。

《办法》第七条规定,以下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不适用申报承诺制:

(1)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无法通过信息共享方式,从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库或标准化地址库进行在线查验的;

(2)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被实施联合信用惩戒,且未完成信用修复的;

(3)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尚未移出的;

(4)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属于住宅的;

(5)有关组织或个人已对该住所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出异议的;

(6)依法不适用申报承诺制的其他情形。

不适用申报承诺制的市场主体,办理登记时应当依法提供房屋产权证明、购房合同、租赁合同等合法使用证明。属于住宅的还应提交有利害关系业主一致同意的证明材料。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时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根据上述相关规定,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不适用申报承诺制。除需要提交房屋产权证明、购房合同、租赁合同等合法使用证明外,还需要提交有利害关系业主一致同意的有关证明材料。

如何确定住改商时哪些人属于“有利害关系的业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第十一条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主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因此,本栋建筑内其他业主属于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在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外的业主如有异议的应由业主通过司法途径确认。

咨询电话:经开区政务服务中心:0537-6990801

疃里镇便民服务中心:0537-6563535

马集镇便民服务中心:0537-70318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