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平等原则
《民法典》第4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相互之间在法律地位上都是平等的,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他们的合法权益也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前提和基础,是国家立法规范民事关系的逻辑起点。
2.自愿原则
《民法典》第5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自愿原则,也称意思自治原则,就是民事主体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自愿从事民事活动,按照自己的意思自主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及其设立、变更和终止,自觉承受相应的法律后果。
3.公平原则
《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要秉持公平理念,公平、平允、合理地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