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通知公示
涉邪教、非法宗教等违法犯罪活动举报

奖励办法
发布日期:2024-02-20 20:38 浏览次数: 字号:[ ]
分享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全区反邪教和打击非法宗教工作,鼓励广大人民群众踊跃举报涉邪教、非法宗教违法犯罪线索,严厉打击涉邪教、非法宗教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消除各类邪教及非法宗教活动的危害,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邪教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它名义建立,神化、鼓吹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邪教组织违法犯罪活动包括组织、策划、宣传、煽动、实施邪教活动等情况,以及相关可疑人、地、事、物等情况。

本办法所称的非法宗教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以及在文化教育、妇女儿童保护等领域涉及宗教内容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为举报全区范围内发现的邪教组织(含有害气功、精神控制类邪教和邪教变异组织)及非法宗教违法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发现及抓获邪教、非法宗教活动人员及组织,预防制止邪教、非法宗教非法行为起到直接作用的人员(以下统称举报人)。

第四条 举报人举报时,应尽可能的详细提供发生邪教、非法宗教违法犯罪活动的时间、地点、过程等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主要体貌特征、藏匿地点等情况。

第五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当面举报、信函、电话、网络通信或其他方式进行举报。实名举报应提供举报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情况。

(一)电话举报:拨打110、6865110(嘉城路派出所)、6456110(马集派出所)、6513110(新挑河派出所)、6936842(疃里派出所)报警。

(二)信件举报:举报信件邮寄至:济宁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政保大队。(济宁经济开发区圣祥小镇院内)

(三)当面举报:举报人自愿当面举报的,可直接到辖区公安派出所、经开区公安局分局政保大队当面举报线索。举报人在举报时应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以便回复反馈处理结果和通知领奖。

第六条 举报邪教、非法宗教违法犯罪线索获得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联系方式,举报内容准确,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依据。

(二)举报的事实和线索事先未被公安机关掌握。

(三)举报内容被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举报的违法犯罪行为已经被查处的。

(二)举报线索已进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程序。

(三)举报不实或者举报信息不清晰导致无法查实的。

(四)举报的违法事实与线索已被政法机关掌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案件侦查、审查、审判过程中先于举报人发现尚未被查处的违法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先于举报人交代了尚未被查处的违法犯罪事实的。

(五)涉案主要骨干先于举报人举报主动投案自首的;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人员、服刑人员检举揭发的;同案犯、共犯先于举报人检举、揭发违法犯罪事实、证据和违法犯罪嫌疑人的。

(六)案件受害人及近亲属即时或过后报案的。

(七)国家工作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知悉的或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举报的。

(八)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情形。

第八条 在办理举报线索过程中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保密原则。对举报人的身份、住址、举报内容等情况严格保密;在奖金发放过程中不泄露举报人的领奖情况。因未尽到保密义务造成举报人信息泄露或故意泄露举报人信息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查证、反馈与奖励原则。对接报的每一条线索,认真查证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查证结果。凡举报有价值线索,协助侦破案件、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按本办法之规定兑付奖金;

(三)首报奖励和次报补充有效线索奖励原则。对多人举报同一线索的,原则上只奖励第一举报人;对于补充举报新的有效线索的,视具体情况予以奖励。

第九条 涉邪教、非法宗教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奖励由公安机关具体实施。举报奖励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第十条 对群众举报的涉邪教、非法宗教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施破案后,根据线索重要程度和在案件侦办中所起的作用,按下列标准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发现并举报邪教及非法宗教反宣品,如宣传单、海报、横幅、图片、报纸、书籍、刊物、标志物等宣扬邪教和非法宗教内容的资料,查证属实的,奖励人民币200元—500元/件(起);

(二)发现并举报邪教及非法宗教人员以各种方式宣扬邪教、非法宗教有害思想的,或聚众练功、串联集会、游行示威等扰乱社会秩序的,奖励人民币200元—1000元/件(起);

(三)发现并举报在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宣扬邪教及非法宗教思想,以及在社会面向未成年人宣扬邪教及非法宗教的,奖励500元—1000元/件(起);

(四)发现并举报制作、印刷、出版、经营、运输、存放含有邪教及非法宗教内容的书籍、传单、标语等宣传品的,奖励人民币500元—2000元/件(起);

(五)发现并举报邪教等违法犯罪线索破获案件的一般案件奖励200—1000元,重大案件500—10000元,特大案件1000—20000元。

(六)其他举报内容经公安机关和主管机构认定符合奖励内容的,视情况予以不同标准奖励。

第十一条 群众举报的线索符合奖励条件的,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应当在查证属实或破案后10个工作日内确定奖励对象和金额,并通知举报人。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后3个月内领取奖励,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二条 举报人可以实名举报,也可以匿名举报,兑现奖金时可直接到公安机关领取,也可以提供本人银行卡或委托其他人等其他方式领取。

第十三条 举报人应当如实反映所知的涉邪教、非法宗教活动的线索情况,故意捏造事实,诬告诬陷他人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举报邪教、非法宗教组织、人员非法活动的行为应受社会尊重和法律保护,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重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济宁经济开发区党工委政法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24年2月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