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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济宁经济开发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通告
发布日期:2022-07-01 09:17 浏览次数: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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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2022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工作,根据《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鲁财综〔2018〕3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知》(济税发〔2022〕30号)等有关规定,现将2022年济宁经济开发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征收工作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征缴范围

按照《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凡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保金。

二、申报缴纳

(一)申报缴纳地点

按照《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向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所在地的保障金征收机关申报缴纳残保金。

(二)申报缴费期限

按照《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残保金实行按年缴纳。申报缴费期限为每年的7月1日-10月31日。

(三)征缴标准

按照《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上年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残保金。计算公式如下:

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认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计入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条件:(1)持有《残疾人证》(1-4级均可)或《残疾军人证》(1-8级);(2)用人单位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3)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3级)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认定。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济宁市统计局官网公布年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四)申报缴纳方式

用人单位通过“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进行年审,残联审核通过后将用人单位上年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信息及时反馈税务机关。用人单位可以选择网上申报或上门申报的方式进行残保金申报,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享受残保金政策优惠的企业在减免期内也要进行申报。

三、优惠政策

(一)实行分档征收。将残保金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本省(区、市)规定比例的,一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一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

(二)暂免征收小微企业残保金。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不享受此优惠。

(三)明确社会平均工资口径。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仍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执行,社会平均工资的口径为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

(四)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保金。具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申请减免残保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残保金应缴额,申请缓缴残保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四、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应依法进行残保金申报缴纳,申报时所提供的资料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如有虚假,应承担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保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规定,税务机关于征期结束后制作《未按规定缴纳残保金情况移交说明》和《未按规定缴纳残保金用人单位明细表》,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五、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社会事业中心负责解释。

六、残保金征收政策咨询电话

济宁经济开发区财政局                0537-6981126

国家税务总局济宁经济开发区税务局    0537-5168521

济宁经济开发社会事业中心            0537-6988927

济宁经济开发区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济宁经济开发区税务局

济宁经济开发社会事业中心

2022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