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00004318382P/2022-0022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组配分类 | 政府文件解读 |
成文日期 | 2022-04-22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一、出台目的
为了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加强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防范合同风险和减少合同纠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财政资金安全和公共资源、公共资产的有效利用。
二、出台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三、重要举措
(一)明确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管理的范围和原则
政府集中采购合同、劳动人事合同、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的不涉及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不纳入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管理范围。
(二)明确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的程序和内容
政府合同起草机关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合同文本进行修改后正式签署。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程序终结但未正式订立,合同当事人变更实质性内容或者订立补充合同的,合法性审查程序重新进行。
(三)明确政府合同的管理和监督
区管委会党政办公室负责以区管委会名义订立的合同文本以及相关资料的归档管理工作。两镇人民政府和区直部门应指定相应机构和人员负责本单位合同文本以及相关资料的归档管理。两镇、区直各部门要参照本意见建立本单位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管理制度,严格履行政府合同审查流程,规范政府合同审查,加强政府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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